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的通知
(长房政发[2004]101号)
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各住宅装饰装修企业:
为全面贯彻执行2004年9月28日新修改的《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第110号令《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范我市家装市场,保证家装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保护广大家装消费者和家装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装饰装修行业在长沙的可持续发展:
1、同意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装协”),作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团体会员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准入与清出办法的试点。
2、同意协会在我市颁布试行《长沙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
3、协会必须遵循讲信誉,守合同,提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实施细则》,大胆肩负起全市住宅装饰装修的自律管理工作。
4、协会的家装工程监管委员会,应设立投诉专用电话,切实加强对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监管、工程评估、投诉处理。
附:长沙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2004年12月27日
附:
长沙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
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本协会经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批准,列为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工作的试点单位,现按照《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长沙市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家装”)行业特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装”,是指为了保护住宅建筑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建筑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业准入”,是指企业按照本办法进入家装行业的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