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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年检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凡要求晋升资质等级的,参照申办资质等级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规模和业务范围是:

  一级资质企业:

  同期开发总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企业:

  同期开发的总规模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综合开发、小区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业务,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民用房屋的开发经营业务。

  三级资质企业:

  同期开发的总规模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综合开发、小区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业务,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民用房屋的开发经营业务。

  四级资质企业、暂定资质企业:

  同期开发的总规模可以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综合开发、小区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业务,不得承担8层以上、跨度21米以上的工业民用房屋开发经营业务。

  对确有正当理由、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需要超越资质等级证书范围承担开发业务的,要根据开发规模,按资质审批权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项审批同意。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经常性管理。经常性管理的主要内容为:

  (一)资质证书审批和定级是否符合规定;

  (二)开发项目规模是否符合资质等级规定范围;

  (三)房屋销(预)售和租赁是否符合城市商品房销(预)售、房屋租赁、房地产交易及产权产籍管理规定;

  (四)是否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五)是否建立质量保障体系;

  (六)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七)工程项目配套设施是否按工程规划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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