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建[2000]房字第121号)
现将《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建设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2000年6月13日
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预)售、出租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
《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申请核定并领取资质等级证书。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按
《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其资质条件按
《规定》第
五条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四级企业注册资本设市城市不得低于400万元,县镇不得低于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