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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1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 [2003]273号)第二条
  1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313号)第一条,“《通知》第二条,对上年度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在规定的次年出口退税清算期内,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并按规定转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随当期免抵退税申报一起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对企业年度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含),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清算期内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单独办理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一条、第二条
  1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424号)第三条
  1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438号)第一条
  15、《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后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4]182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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