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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86号)第一条,为便于出口退税登记管理,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三份《出口退税登记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资料审核并登记备案后,将《出口退税登记申请表》留存一份,报市级税务机关备案一份,退还企业一份,不向企业制发《出口退税登记证》(临时)正、副本。第十一条,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申报的,主管征税机关应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未收齐凭证的,应以负数填列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备案),同时在当期《增值纳税申报表》第7栏相应增加“视同内销销售额”。主管征税机关按以下公式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011号)第一条(一)“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第一条(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第五条 (二)“(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10、《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260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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