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9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税发[1994]49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转发〈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豫税发[1994]149号)第三条、第四条。
3.《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300号)第
一条、第
二条、第
三条、第
四条、第
五条、第
六条。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1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99号)第
二条。
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2001]274号)第二条。
7、《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60号)第十八条。
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306号)第
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