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发[1998]342号 1998年12月16日)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当前收购发票使用和管理存在问题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用票单位随意填开较为普遍;一次性供票量较大;有些地方对企业开具的收购发票没有认真审验;收购发票版面金额过大。以上问题的存在,给一些不法经营者偷、逃国家税款以可乘之机。为此省局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控制收购发票的版面金额。从1999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供应万元版以上的收购发票(专业收购发票除外)。
二、严格控制收购发票的供应量。税务机关供票量一般不得超过企业一个月的用量(季节性收购除外)。
三、认真开展发票审验和稽核工作。对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坚持每月审验一次其已填开的发票。审验时不仅要认真核对发票的数量,还要认真审核发票票面上的各项内容;不能就票审票,还要把用票户的经营规模、用票量、当期购进量和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对经营规模、用票量、当期购进量和纳税额比例失衡的企业要及时查找原因,有问题的及时进行处理。
四、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必须坚持一户(次)一票或一人(次)一票,不得汇总填开,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