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危房改造的暂行规定
(长规发[2002]76号)
我市城区内尚有部分属各区房产局和市房产经营公司管理的直管公房,由于年代久远已成危房,确无大修价值,但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仍不具备近期整体拆迁改造条件。为确保不发生整体倒塌事故,避免造成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对有危房证的房屋,受火灾、水灾破坏严重的房屋改造,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按城市规划的长远发展要求,各处直管公房的危房改造要尽可能整合地块,按已审定的规划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要求实施改造,避免零星翻建造成近期的二次改造。
二、对确不具备整合地块的危房或受灾房的改造,其过渡性翻建的原则要求是: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原产权证面积,不得改变原法定的建筑使用性质,应尽可能改变与周边建筑的环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