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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棚改拆迁单位和拆迁居民户优惠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棚改拆迁单位和拆迁居民户优惠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长棚改[2001]04号)


各开发单位: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01]12号文件“棚改拆迁单位和以货币安置的棚改拆迁居民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其户控面积内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每平方米降低35元购买”之规定,请各开发单位在销售给上述对象时,凭市棚改办出据的《长沙市棚改拆迁单位和拆迁居民户优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按规定给予优惠。其优惠金额将由市收费局凭市棚改办出据的优惠的购房证明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按实予以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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