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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房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房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民低保[2002]3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房屋产权管理局:

  根据《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办法(试行)》,特制定《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房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房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长沙市民政局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2002年8月2日

  附:
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房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一、补助对象

  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城区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低保户中租住房地部门直管公房住房以及无固定住所或已向社会租赁住房的低保无房户。

  低保无房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享受住房租金补助:

  (一)具备长沙市城区户口满3年以上的。

  (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无私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等),未租赁公房,直接向社会租赁住房的;无固定住所的。

  (三)房产部门认定未有违背房屋管理及租金补助的有关政策、法规的。

  二、补助标准

  (一)租住直管公房住房的低保无房户,按人均计租面积10平方米计算(超标面积不予补助,不足面积按实计算)、按应缴纳的当年租金标准的50%给予减免。已按照有关政策享受了租金减免的,不再执行本细则规定。

  (二)无固定住所或已向社会租赁住房的低保无房户,按家庭保障人口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租金补助。

  三、补助方式

  (一)租住直管公房住房的低保户,凭《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户口簿、直管公房租赁凭证,向直管公房所属区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填写《长沙市直管公房租金减免审批表》,由区房产局、民政局审核后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上报市房产局审批。由区房产部门办理住房租金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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