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长沙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房组[1999]08号)
各单位:
《长沙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实施办法》已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1999年11月28日
长沙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3号、国发[1998]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5]16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的对象和标准
1、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公有住房租金超过0.4元/100分计租值的部分全免。本人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享受全免。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公有住房租金按1.16元/100分计租值的标准收取。今后新增租金享受80%的减免。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公有住房租金按1.44元/100分计租值的标准收取。今后新增租金享受80%的减免。
4、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优抚社会救济户、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抚养人以及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凡是单独居住的,按0.40元/100分计租值标准收取,与亲属同住的,按其住房使用面积20平方米(2000分)核定。
5、退伍红军战士(经省批准的),红军失散人员(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凡是单独居住的,按0.40元/100分计租值标准收取,与亲属同住的,按其住房使用面积20平方米(2000分)核定。
6、凡属《
长沙市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办法》中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户或公有住房承租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系退休职工,按推迟一个年度标准办法给予减免,即执行上一年度的租金标准。
7、公有住房承租人夫妻双方任一方系下岗职工,按应缴纳的当年租金标准的50%给予减免;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再就业后,按推迟一个年度标准办法给予减免,即执行上一年度的租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