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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最低收入家庭每户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租赁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拟定,报当地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廉租住房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按当地房地产市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三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市、州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及申报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州)、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15日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申请人、有关单位、组织与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
  第十六条 经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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