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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0日)废止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房[2004]14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建设局(建委)、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房地产局:

  《湖南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4月13日

湖南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与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土地、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企业单位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协助政府做好本单位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州)、县(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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