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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经有关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优先办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在有房源情况下,可给予实物配租。
  第十三条 凡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房产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房产局每年定期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申报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对调整享受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一)原有私房无特殊原因出售的;
  (二)原有私房或租住单位住房在征用拆迁中适用货币安置的;
  (三)将原租住单位住房转租、使用权转让的。
  第十五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房产局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三个月内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已取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细则确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或拖欠租金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住房保障待遇的人员以及私自调换、转租、转借、转让廉租住房者,区房产局取消其资格,立即停发及追回租金补贴,责令补交核减的租金,责令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的差额,并按《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市、区房产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区房产局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市、区房产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住房保障工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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