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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家庭自行到社会上(市区内)承租住房,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租赁面积、月租金额、租赁期限、付款方式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到区房产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区房产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长沙市最低收入无房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或住房租金核减申请表;
  (二)家庭户口簿和家庭成员(成年人)的身份证;
  (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住房租赁合同》,承租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备案资料;
  (五)其它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烈属、残疾人、无房证明等)。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区房产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后,对基本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街道办事处受理的及时将资料移交区房产局。区房产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核对,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区房产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房产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房产局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房产局负责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并告之原因;无异议的,区房产局签署意见后,报市房产局审查。
  (二)登记
  市房产局在接到区房产局上报材料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登记。由区房产局向符合申请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下发通知书。
  第十条 市房产局根据每年的资金情况决定市区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户(人)数,对申请获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实行排队轮候。排队顺序以批准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凡获得享受最低收入住房补贴待遇的家庭,凭《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及《长沙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领取证》定期到区房产局指定的地点或委托代发的街道、社区,按月领取租赁住房补贴金。对享受住房补贴待遇的家庭拖欠房屋租金,经出租人申请,区房产局核实情况后,也可将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凡获得享受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核减资格的租户,凭《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租金核减资格通知书》到产权或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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