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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房政发[2005]077号)


五区房产局:
  现将《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2005年9月11日

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及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04]46号《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等文件,为认真做好我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市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管。
  各区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产局)负责辖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管和实施。
  民政、财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区房产局根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户情况,拟定住房保障年度资金计划,报市、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第五条 住房保障标准:长沙市城区住房按每人建筑面积11平方米(使用面积8.5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同一户口内,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按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一)享受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
  (二)取得本市城区常住户5年以上,一人户且年满25岁以上(孤儿除外);
  (三)同住家庭成员中无私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
  (四)现租赁他人住房居住。
  第七条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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