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长沙市房改办《关于住房货币分配中党政群机关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认定的请示》的答复
(湘房办发[2004]5号)
长沙市房改办:
你办《关于住房货币分配中党政群机关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认定的请示》收悉。经与建设部房改办、省人事厅衔接,现答复如下:
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4]14号文件中“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和湖南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湘工改机[1991]1号文件中“在企、事业单位已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调入各级党、政、群团机关后,不得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其工资应由调入单位按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等规定,党政群机关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确定住房面积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