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房改系统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房办发[2004]7号)
各市、州房改办,常德、张家界市房产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改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我办制定了《湖南省房改系统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房改系统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湖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12月9日
附件:
湖南省房改系统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省房改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纪委《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改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及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房改、清房政策,自觉维护房改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第四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严格执行财务、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坚持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透明度,实行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人员公开、办事过程公开、办事结果公开,严格依法行政。
第六条 严禁以权谋私、贪污、行贿、索贿、挪用公款;不准利用审批住房资金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
第七条 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扦手市场经济活动;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违反房改政策,多占住房;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八条 不准利用职权,在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购房等方面为子女、亲友提供优惠条件;严禁趁房改之机,动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