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理其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
职工在本县(区)内调动,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理其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补贴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跨市、县调动工作的,住房、工龄补贴在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划转,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住房补贴情况计入本人档案,新的工作单位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在计发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其已计发的补贴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一条 住房补贴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一次性补贴的职工,购买住房需要使用补贴资金时,应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报当地房改办审批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补贴资金直接从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划给售房单位。职工工作年限未满20年,但需购、建房时,职工可向单位预借尚未发放的住房补贴额,并按公积金贷款利率计息。职工预借的补贴资金用以后发放的住房、工龄补贴抵扣;职工工作调动,预借款本息应由职工退还给调出单位。
1999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单位工作满3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用于支付购房款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五章 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来源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由企业自主决策,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如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办法实施,其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由企业自行负担,先从单位住房出售收入、现有建房资金或其他可开支的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