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住房和工龄补贴采取计划指导下的一次性补贴方式,即将职工住房、工龄补贴一次性计发给职工。
第十五条 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即在参加工作后20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发放给个人的月补贴额等于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补贴比例按静态计算,即按月补贴20年的住房补贴总量和一次性计发的住房补贴量相等,一次性计发的住房补贴量是指按同城区人均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与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的乘积。补贴比例等于一次性计发的补贴量除以240个月再除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同城区执行同一标准。根据房价和职工生活水平状况,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决定提高或降低标准。
第十六条 职工工龄补贴额是职工实行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年工龄折扣额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乘积。年工龄折扣额按补贴当年钢混结构成本价×38%÷65计算。
第四章 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各地应建立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管理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在单位住房基金内设立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资金专户。发放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工龄补贴由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将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资金中及时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住房和工龄补贴需要财政补助的单位,应向财政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市房改办与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 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且对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住房、工龄补贴自发放之日起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工作年限未满二十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住房补贴额自发放之日起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余额分年在年底计入个人帐户;因职务、职称变动增加的补贴,自发放之日起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实行按月补贴的职工,自发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所发的住房补贴转入个人帐户。凡存入个人帐户的住房、工龄补贴资金,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职工离退休时可凭有效证件一次性提取补贴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