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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同一种住房分配方式。

第三章 住房、工龄补贴标准的计算和发放

  第九条 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且财政和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可以发放住房补贴,同时发放工龄补贴;房价收入比低于4倍的市、县,或财政和单位没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不实行住房补贴,但要发放工龄补贴。

  第十条 发放住房补贴的市、县房改部门应根据当地上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和经过加权平均计算的人均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住房补贴,经地、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发放住房补贴首先要测算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一个市县一个标准,各单位均按所在市、县的住房补贴标准计发职工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按当地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的职工平均负担额之差测定。每平方米职工平均负担额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当地职工人均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计算。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按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的上年底同城区不同区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加权平均计算,职工年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职工人均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当地全部职工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加权平均计算。

  第十三条 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计算。

  第十四条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职工的住房补贴额是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的乘积。

  1、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额是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与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的乘积。
  2、虽已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的补贴额是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减去已有住房面积的差与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的乘积。
  3、职工因职务、职称变动后应提高的住房补贴,由单位按新任职务、职称增加的可享受的住房面积计算,报当地房改办审批后,从变动的第一个月起一次性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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