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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房发[1998]002号)


各地、州、市、县、省直房改领导小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编制方案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湖南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
1998年11月25日

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省城镇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第三条 住房货币分配是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住房消费基金含量,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让职工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安居房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的进程。

  第四条 住房货币分配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第五条 住房货币分配除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外,主要有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种形式。

第二章 住房、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住房和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是: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和虽已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标准)的职工。

  第七条 已有住房且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本办法实施后,职工仍按湘政发[1994]34号文件规定购买存量公有住房的,不能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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