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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30日)废止

湖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房办发[2005]3号)


各市、州房改办(住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房改办,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发挥住房、工龄补贴(以下简称住房补贴)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发[1998]23号、湘政发[1998]23号、[2001]27号[2004]10号及湘房发[1998]002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多渠道筹集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积极向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大力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切实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住房补贴资金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市县房改办应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个人帐户。住房补贴个人帐户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在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设立住房补贴帐户。
  三、各市县房改办要建立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拨付制度。要严格执行住房补贴政策,严格审核住房补贴对象和住房补贴标准,严格发放程序。住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定向用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
  四、各单位经房改部门批准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只能以转帐的方式转入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不能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五、各市县按照湘政发[1998]23号、湘房发[1998]002号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对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住房补贴金额标准,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且以转帐的方式转入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凡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以及以现金方式或假借住房补贴名义发放的补贴,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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