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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关于企业改制中有关房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湖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关于企业改制中有关房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湘房办发[2003]2号)


衡阳市住房办:
  你办《关于企业改制中有关房改问题的请示》(衡市房委字[2003]第4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所有存量公房从2002年1月1日起按经济适用房价向职工出售。因此,改制企业也只能按当年经济适用房价出售存量公房。
  二、两层以下楼房和临街门面或住房的出售,仍按原政策不变。但改制企业可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整体拍卖出售以上住房,并将售后货币资金按有关规定补贴给职工。
  三、企业改制时一定要兼顾无房或未达标职工的利益,无房职工一定要给予住房补贴。补贴额的高低,可根据企业效益情况,由企业自主决策。
  四、为了支持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对经市政府批准改制的企业,其原出售公有住房的货币资金经批准后,可以返还给企业,用于发放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补发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剩余部分可用于职工的改制费用。
  五、企业改制后,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封存,封存的时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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