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第72号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房地政发[2000]18号)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1999年72号部长令及省建委湘建[97]406号文件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9]9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市是白蚁灾害的多发区,也是国家确定的白蚁防治重点地区。做好白蚁防治工作,是控制白蚁危害蔓延、确保城市房屋安全使用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民群众
正常生活环境的需要,各有关单位均应提高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白蚁防治的各项措施,确保我市白蚁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在1999年3月25日之后竣工的房屋在办理有关手续过程中,作出如下规定:
1、局市场科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时均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长沙市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并进行验证,在《长沙市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和存档资料中验证盖章。
2、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在受理产权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证》栋证时,均应要求建设单位出具《长沙市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并进行验证,在《长沙市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和存档资料中验证盖章。
3、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所,在办理房屋交易时,均应要求出具《长沙市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
4、长沙市房改办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审批手续时,均应要求申报单位进行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处理,并及时通知白蚁防治站。
三、凡不能出具《长沙市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的新建房屋,不得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易手续,建设单位必须到长沙市白蚁防治站补办有关手续,由长沙市白蚁防治站施药补防。
四、长沙市白蚁防治站应加强自身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白蚁防治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加强对各单位以及长沙市市民白蚁防治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