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本住宅区业主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本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七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本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本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七日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五)经业主大会、本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主任不在时,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本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时,也可以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经费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项目的其他经营性收入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