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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拟订业主公约、本委员会章程;

  (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费用预算;

  (五)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六)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

  (七)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和监督使用;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物业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公民;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三)热爱公益事业;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五条 委员的职责:

  (一)出席本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参与本委员会的决策;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业主大会或本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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