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拟订业主公约、本委员会章程;
(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费用预算;
(五)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六)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
(七)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和监督使用;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物业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公民;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三)热爱公益事业;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五条 委员的职责:
(一)出席本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参与本委员会的决策;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业主大会或本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