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擅自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5、不按规定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随意停放车辆;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资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乱设立广告牌;
9、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0、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三、按规定缴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其他应交费用。
十四、使用本住宅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共用设施设备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
十六、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七、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十八、业主、使用人不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可以加收滞纳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本《业主公约》对本住宅区内的所有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使用人更换时,本《业主公约》继续对新的业主、使用人有效。
二十、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业主委员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