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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擅自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5、不按规定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随意停放车辆;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资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乱设立广告牌;

  9、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0、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三、按规定缴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其他应交费用。

  十四、使用本住宅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共用设施设备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

  十六、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七、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十八、业主、使用人不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可以加收滞纳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本《业主公约》对本住宅区内的所有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使用人更换时,本《业主公约》继续对新的业主、使用人有效。

  二十、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业主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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