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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七、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物业装修的有关规定,涉及改变房屋结构、外貌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

  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做出书面承诺,负责装修垃圾的清运。

  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使用人。业主或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承担分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责任,费用自理。

  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九、因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损坏、已经或可能危害毗邻物业,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承担或分摊。

  十、物业管理企业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无理阻挠,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人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自用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十一、业主、使用人将房屋出租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同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有关责任和义务。

  十二、在本住宅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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