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施物业管理方案确认的通知
(长房政发[2003]047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局属各单位、区县(市)房产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落实住宅小区的售后物业管理,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审计局、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长房政发[2003]044号)之规定,凡2003年7月1日以后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均须向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提交物业管理方案,办理物业管理方案确认单。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在办理物业管理方案确认时,须向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物业监管处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发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二)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并在图上标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三)预留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所在层的平面图(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二、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物业监管处必须严格按物业管理法规对开发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方案进行确认。
三、开发企业凭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物业监管处的物业管理方案确认单及相关资料,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物业管理方案内容提要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2003年5月23日
附:
物业管理方案内容提要
一、前期物业管理
1、采取面向社会招标、议标、邀标的形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专业化物业管理;
2、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明确责、权、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