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呈报的案件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 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 定性是否准确;
(五)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 处罚是否适当;
(七) 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九条 案件处理审批期限为:执法人员所在机构的审查期限为二个工作日,局政策法规处的审核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局主管领导的审核审批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局领导集体审议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如案情复杂,必须延期的,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自接到处理审批决定后,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送达、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注明收到日期。当事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送达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当事人有代理人或已指定代收人的,送其代理人或代收人签收。
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应当邀请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最迟应在7天内依法送达给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执法人员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执行中遇到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执行的,可以中止执行,待原因消失即恢复执行;因其他原因使执行受阻,执法人员应及时向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