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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视情况下达《询问调查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和地点,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时,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询问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如实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核对或向其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 需要进行整改的一律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注明整改项目及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收集证言,应制作笔录,写明调查的时间、地点、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言内容。笔录须经证人核对,并由办案人员与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需作现场勘验时,办案人员应当当场制作勘验笔录。必要时,应邀请相关部门技术人员一起勘验。勘验笔录应注明勘验起止时间、勘验内容,由当事人审阅后签名,如当事人认为有误,允许说明,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上载明,由见证人见证签名;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参加勘验的,应一并在勘验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对证据进行抽样或者先行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双方共同点验后,开列物品清单并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处理审批

  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办案人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逐级呈报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处理审批权限:凡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由承办人员签明意见,报其所在机构负责人审查、局政策法规处审核,由局主管领导审批决定。

  拟将作出罚没金额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由局领导集体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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