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查处房地产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按法定程序进行适当的处罚,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继续违法。
立案调查
第十五条 属于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管辖的房地产违法案件由执法队统一受理。
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房地产违法案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办理立案调查手续。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必须做好详细记录。
局属各机构若需移送执法队查办相关案件,应填写《案件移送呈报表》,并附相关材料送交局政策法规处,局政策法规处会同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查后交执法队按程序办理立案调查手续。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的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应当检查违法现场,进行简单的调查取证,并按规定办理立案调查手续。
第十七条 房地产违法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 有违反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实;
(三) 依照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 属本级房地产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的。
受理房地产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人、移送单位或举报人,并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办案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查处案件必须及时查明违法事实,调查取证。收集的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收集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定录用的,要详细注明来源、日期、证明意义并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