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七条 相对人的行为违反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依法需要进行整改的一律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注明整改项目及期限等内容。整改期限满后,房地产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下列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当场决定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依法当场决定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至5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认为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除可当场收缴的外应填制《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十一条 向当事人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等额的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足额缴付指定银行财政罚没收入专户。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二日内必须报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相对人的行为违反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外,适用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