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房政发[2006]057号)
局属各单位、五区房产局:
现将《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2006年8月8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保障房地产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长沙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对违反以下方面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 商品房预(销)售;
(二) 房屋权属登记;
(三) 房屋交易管理(含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中介服务);
(四) 房屋装饰装修;
(五) 物业管理;
(六) 住房保障;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房地产行政处罚。
第三条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执法队具体承办。
第四条 房地产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便民、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人员查处房地产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公正、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