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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将直管公房纳入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将直管公房纳入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
(长房地政发[1999]151号)


市房产经营公司、五区房地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55号令,进一步强化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局研究决定,依法将直管公房(含直管住宅、非住宅)全面纳入房屋租赁管理,实行登记备案,核发《房屋租赁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管公房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局受理登记备案,核发《房屋租赁证》。

  二、由市房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的直管非住宅的登记备案,必须经市房产经营公司指派到各区的专人签字,并盖有市房产经营公司的公章,才能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在办理直管非住宅租赁登记备案时,应认真审核《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转租的须经市房产经营公司书面同意,方为有效。

  四、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直管公房租赁登记备案按湘价房字[1998]295号文件规定,向租赁双方当事人收取租金额2%的手续费,双方各半,市房产经营公司免收手续费。

  转租房屋的,转租一次登记备案一次,并向转租人和新的承租人收取转租租金额2%的手续费,双方各半。

  五、欠缴租金六个月以上或者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的,依法解除租赁关系,收回其租赁的直管公房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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