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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长房组[1999]05号)


各区、县(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已经市房改领导小组研究,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希各单位抓紧调整落实,并将调整中的问题及时向市房改办报告。

  特此通知。

  附:关于调整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1999年6月27日

  附:
关于调整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

  根据湘政发[1999]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已发布的《长沙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中与省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进行调整,特通知如下:

  一、税费征管:

  1、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免征增值调节金。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按交易价5%的综合征收率统一征收,由卖方缴纳。自住满5年以上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按交易额的0.5‰计征,由买方缴纳。

  4、房屋转让手续费(即交易管理费)按交易额的0.25%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50%。

  5、职工出售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后(从交易过户之日起)1年内新购进住房的,且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或等于出售收入的,免征5%的综合税。

  将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后购进商品住宅的,购买方应缴契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50%。

  6、其它税费的征管按原规定执行。

  二、上市交易:

  1、房改部门在办理上市准入审批时,应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如果原产权单位无正当限制出售的理由,应在5天(一周)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准予上市的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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