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预查封、查封及解除的规定
(长房政发[2004]043号)
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现就我局下属产权处和交易所协助人民法院预查封、查封及解除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预查封、查封时间的界定,
1、未进入期房系统或现房系统的房屋不予预查封、查封。
2、对在办房地产业务,凡产权处受理的(转交易的除外),以产权处产权登记核准时间为核准登记时间;交易所受理或产权处审查后需转交易所补办交易手续的,以交易核准时间为核准登记时间(指协助人民法院办案)。
二、协助预查封、查封和解除预查封、查封的相关规定:
协助预查封、查封和解除预查封、查封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制,即所有房屋的协助预查封、查封和解除预查封、查封均由产权处档案馆受理,采用电脑、人工同步控制的形式,明确专人管理,交易所密切配合。具体如下:
1、已核发产权证的房屋,按现有规定协助查封;
2、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或已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的预购商品房,可按“法发[2004]5号”文件的规定协助预查封;办理栋证或分户产权证时,已进行预查封的房屋应转为查封。
3、轮候查封的,在签收轮候查封文件时签收人应告知轮候查封法院房产已被查封或轮候查封的情况。
4、电脑业务系统中有受理标志的,如果转让核准完成的,可查封买受人的房产,不得查封原房屋所有权人的房产;如果抵押核准完成的,抵押登记生效;电脑业务系统中有受理标志,但未进行交易核准的,应由交易所先办理交易退件手续,再由档案馆按规定受理预查封、查封文书。
三、预查封、查封,解除预查封、查封的部门衔接:
1、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对房屋部位或面积进行预查封、查封,产权处档案馆协助有困难的,应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达成一致后进行查封。
2、受理预查封、查封时,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先查询业务办理情况,再根据查询结果决定是否受理预查封、查封。符合预查封、查封条件的,档案馆工作人员按规定签收预查封、查封文书,原件存档案馆,并按规定在电脑中录入预查封、查封信息。对在办业务,还应将查封文书复印件移送业务科室存资料袋内,业务科室须在资料袋上作明示限制标志;产权证办妥之后,档案馆工作人员还应在电脑中核对查封信息有无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