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城市规划管理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中,各级规划管理部门要合理确定商业营业用房的布局和数量,严格按城市规划进行建设,防止出现盲目、随意修改规划和无序开发等现象。强化依法行政,严格按规划审批,不允许通过增加容积率、提高建筑密度或改变房屋规划用途,扩大商业营业用房面积。对调整城市规划开发商业营业用房的,要将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并举行公开听证,充分听取调整范围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四、严格控制土地供应
各市州国土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坚持对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和管理,防止出现多头无序供地现象。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限制新增商业用地的土地供应量。对商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供应。禁止把农业、工业、高科技及居住用地,非法变相转为商业用地。对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商业营业用房的,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行为监管
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制止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应当严格按国务院令第305号和省政府令第157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商业营业用房项目,不允许剥夺被拆迁人的回迁权利。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防止“半拉子”工程的产生。
六、防范金融风险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121号文件和银监会颁布的《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切实加强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营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营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一律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对商业营业用房占商品房比重过大或空置面积上升过快的城市,应适应控制发放商业营业用房项目贷款。
七、建立房地产信息发布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