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省财政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省审计厅: 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
省监察厅:参加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省国税局、地税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制订房地产行业一体化长效管理机制,包括先税后证机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省物价局:进一步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问题。
省工商局: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作为企业年度检查的重点;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3月-5月中旬)
1.制定工作方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2.下发文件。各有关部门就专项整治工作下发文件进行部署,明确工作内容,提出工作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5月下旬-2008年1月)
1.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组织自查。5月下旬-6月,组织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找并纠正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权力和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自查结束后,相关房地产企业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下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