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经备案,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即记入房地产中介信用档案系统,通过市房产局政务网向社会公示。同时,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须将取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备案证以及所有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
(二)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1、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或持有长沙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证书),并且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房地产经纪(咨询)公司。未取得中介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中介业务。
2、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和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房地产经纪人员应自觉参加规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3、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经纪活动时,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从业人员,实行执业限制,以维护中介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创新模式,推行“交易全程控制、资金监管”
(一)实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
1、我市五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买卖(指通过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再次买卖),均须进行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2、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二手房买卖居间代理服务的,须到市房产局信息中心办理二手房网上签约认证手续后,方可进行信息发布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3、房地产经纪机构均应将相关房源信息上传至二手房网上签约系统,我局利用房产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房源的合法性进行初步核查,凡涉及查封、冻结等限制的房屋,不能挂牌交易。合法的房源信息进行公示后,房地产经纪机构方可在其经营场所进行挂牌或通过媒体发布广告。
4、《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房屋购房委托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产局联合市工商局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修改制订,在二手房买卖时推荐使用示范文本。
(二)加大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买卖代理业务中不得直接收取或变相收取房屋买卖当事人的交易房款,应当根据《关于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监管,推行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长房政发[2007]055号)要求,自觉遵守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制度,提供放心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