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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集中执法检查的通知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9)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统计机构和统计执法队伍等基础建设情况;

  三、检查步骤

  检查从即日起实施,10月31日基本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0月15日前,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按照本文件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宣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在做好学习宣传的基础上进行自查,对辖区内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第二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市统计局将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统计局及统计调查对象开展重点检查。检查组将随机抽取部分县(市、区)的若干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检查任务和要求

  (一)要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确实保证这次检查取得实效。

  (二)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各县(市、区)统计局检查单位数量必须达到所辖区单位总数的15%以上,要查处2件以上较大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三)依法检查严肃处理。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从重从快,依法严厉查处。

  (四)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通过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统计调查对象对政府统计工作的配合程度。

  (五)加强统计法制信息报道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总结。县(市、区)统计局在执法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制定整改措施,提出改进意见,要不断总结和探索统计执法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将其执法进展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典型事迹和案例在新闻媒体和统计信息网报道,对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并于10月20日前将执法检查情况的总结材料报市统计局法规处。市统计局将把这次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计入对县(市、区)统计局统计法制工作的年度考核评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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