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统计局关于配备市属县级统计调查监测中心领导干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统办字[2007]39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开发区统计机构:
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太原市县(市、区)、高新、经济、民营开发区统计调查监测中心的通知》(并编字[2007]3号)和《太原市统计局市属县级统计调查监测中心组建方案》(并统办字[2007]38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太原市统计局关于配备市属县级统计调查监测中心领导干部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太原市统计局关于配备市属县级统计调查监测中心领导干部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统计局关于配备市属
县级统计调查监测中心领导干部的实施意见
为做好市属县级统计调查监测中心领导干部配备工作,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市编委《关于组建县(市、区)、高新、经济、民营开发区统计调查监测中心的通知》和《太原市统计局市属县级统计调查监测中心组建方案》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配备工作原则
(一)市属县级统计调查监测中心领导干部的配备工作在市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市属县级统计调查监测中心领导干部的选拔工作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
(三)市属县级统计调查监测中心领导干部的选拔工作应遵循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要积极稳妥,逐步实施,分步骤按计划规范操作。
二、选拔范围
市属县(市、区)统计调查监测中心主任由所在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兼任。三个开发区统计调查监测中心主任由开发区统计机构负责人兼任。
市属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区统计调查监测中心主任的任命,由市统计局征求当地组织部门意见,经市统计局党组研究决定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