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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为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对象和内容

  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全部第三产业以及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具体为: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中,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名义上不是法人单位,但基本具备法人单位条件的单位,主要包括:各类银行的省、市州分支机构,各类保险公司的省、市州分支机构,各类电信公司的省、市州分支机构,各类邮政公司(局)的省、市州分支机构,各类证券公司的省、市州分支机构等。

  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以反映服务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状况为主体,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利润、税收、从业人员等,同时辅之以实物量调查。

  二、严格执行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市统计局负责牵头制定并实施全市统一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监测、评价和考核制度。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要切实执行《郴州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按照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认真界定调查对象和范围,及时给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行政记录,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规定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服务业统计资料,确保调查范围准确,调查对象全面,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服务业业务主管部门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属于服务业的统计报表、资料,应同时报送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服务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履行法定统计义务,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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