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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太原市人事局关于太原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确定,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监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到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是确定聘用单位与职工人事关系的法律文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聘用单位应在订立聘用合同之前将相关内容告知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经审核、鉴证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五)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人事争议处理。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3年以下)、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根据工作任务和岗位需要协商确定。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如本人提出,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七条 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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