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太原市人事局关于太原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控制在核定编制数额内,不突破所下达的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坚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六条 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 聘用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开招聘。
  第八条 聘用单位要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的聘用工作组织,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应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手续。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人员(不含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的人员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新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到12个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