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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江流域(郴州)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1)企业生产设备全部拆除;

  (2)工商、税务部门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3)电力部门采取生产用电断电措施;

  (4)妥善处理好企业遗留的环境问题。

  取缔、关闭、淘汰退出生产线的企业,只需满足生产线全部拆除的要求。

  2.停产治理企业

  由县(市、区)政府作出停产治理决定,并负责实施,市政府组织考核验收。

  污染治理工程已建成的条件下,企业向作出停产治理决定的县(市、区)政府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试生产,企业获得准许试生产批复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企业须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试生产三个月期满后进行正式验收,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3.限期治理企业

  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验收。

  限期治理工程已建成的条件下,企业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试生产,企业获得准许试生产批复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企业须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试生产三个月期满后进行正式验收,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停产治理。

  4.搬迁企业

  由负责搬迁项目环评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在老企业已拆除、新企业已建成的条件下,企业向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试生产,企业获得准许试生产批复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企业须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新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试生产三个月期满后进行正式验收,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停产治理。

  5.矿山采选群整治项目

  由市政府负责组织验收。

  整治区域内所有采选企业通过取缔关闭、治理,得到整合。取缔关闭企业要满足取缔、关闭、淘汰退出企业的各项验收条件。整合后的采矿、选矿企业符合整合规划、产业政策,有规范的尾砂库及废水处理、回用等环保设施。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由作出矿山采选群整治决定的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调查。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停产治理。

  二、对政府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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