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1995]47号 1995年12月5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78号《关于
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该文所述通过供车方式取得运输车辆的司机和社会人员进行承租(承包)经营运输业务,其具备独立的经营权,自负盈亏,只向公司上交管理费,应视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二、对上述承租(承包)人,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其应纳运输业务营业税,可由管理单位代扣代缴;因管理单位对其收入核算不准确的,也可由地税机关直接采取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