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下岗失业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减免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再就业优惠证》;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个体经营者上报的资料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审查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核实经营时间、经营规模和经营项目,调查在2002年9月30日以前是否已经从事经营行为;
  (二)审查《再就业优惠证》,调查其真实性,是否有重复使用;
  (三)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和有关资料后,要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申请税收减免登记簿》上进行登记,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填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申请税收减免初审报告表》,上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相关职能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局减免税审核小组,集体审核(需要外地协查的可延迟7个工作日进行外地调查),最终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凭此对外公布并通知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
  以个体经营户身份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但实际经营规模达到企业条件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将情况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变更,并按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九条 凡我省境内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可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必须经县(市、区)地税局批准,采取交旧购新的发售方式,领购加盖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发票专用章》的专用发票。

  第十条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建立正常的年检工作机制,实施年度检查。地税机关在年检过程中,应着重对上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规模、经营项目、法人和经营地址的变更、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变化情况、财务状况、发票领购和使用、减免税等内容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纳税人应在每年终了后45天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当年减免税并报送以下有关材料进行年检。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年度检查申请表;
  (二)《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三)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