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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下岗失业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十一)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劳动合同(复印件)(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企业);
  (十二)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十三)主管经贸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复印件)(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企业):
  (十四)主管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复印件)(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企业);
  (十五)主管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企业);
  (十六)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新办服务型企业的上述资料,进行如下内容审查:
  (一)审查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确认新办服务型企业开办日期和服务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查劳动部门开具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确认其真实性,是否有重复使用现象:
  (三)支付工资、保险记录、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是否一致;
  (四)核实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确认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
  (五)审查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是否符合规定时间;
  (六)资料不齐全的,督促企业按规定补充有关材料
  (七)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减免税申请和有关资料后,要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申请税收优惠登记簿》上进行登记,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收到主管地税机关的审查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申请税收减免初审报告表》,上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接到县(市、区)局的报告后,由相关职能科(室)在7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对资料齐全的,提交局减免税审核小组,由减免税审核小组集体研究,逐一审核,将结果填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通知单》(见附件四),以书面形式通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并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书面通知主管地税机关和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凭此通知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对外公布结果。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应将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告知纳税人。

  二、个体经营者持以下相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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